“性行为”的法律定义
性学研究根据性欲满足的分类标准,将人类的性行为分为三种:一种是核心性行为,即双性恋性行为;另一种是边缘性行为,如接吻、拥抱、爱抚等;第三是性行为。
一般人倾向于认为性行为只是性器官的组合,但这永远不能说是正确的观点。性行为不仅仅指性交,还包括观看异性的姿势和裸体、电视上的色情节目、接吻、手淫、阅读色情小说等。,都是彻头彻尾的性行为。
性行为的含义比性交广得多。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内容:
(1)有意的性,也就是性交。性交是性行为的直接目的和最高体现。一般来说,人在性交后满足了性要求。
(2)程序性,即性交前的准备。如接吻、爱抚等动作,这些动作的目的是激发性欲,发生性交。性交后,性欲会通过这样的动作逐渐消退。作为结论,这也是一种过程性行为。
(3)边缘性,这种性的范围更广。它的目的是表达爱,或者只是爱的自然表达,而不是为了性交。边缘性行为有时是微妙的,比如调情和微笑。有时候只有两个人感受到这种眼神和微笑,其他人并不知道。至于拥抱接吻,如果是性交前的准备,那就是过程性;如果只是一种爱的自然表达,而不是以性交为目的,那么就是边缘性。当然,如果一些西方国家把拥抱和亲吻视为一般的见面礼仪,那么同性行为就与之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