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法案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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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图书馆美国记忆收藏)

美国宪法的创始人并没有在宪法中起草权利法案。之所以这样遗漏,并不是因为他们不关心基本人权,而是因为他们觉得宪法并没有具体授权管理出版或集会自由等事务,当然也没有必要专门声明没有这种权力。这个立场在逻辑上是正确的,但在心理上却不是;美国人民普遍希望他们的福利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第一次国会会议后不久,詹姆斯·麦迪逊提出了一份长长的权利法案作为宪法修正案。国会通过了12项修正案。然而,只有十条被各州通过,并于1791年12月15日正式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这些修正案被称为权利法案。法案的大部分内容是对政府施加限制——规定联邦政府不能做什么。因此,总的来说,该法案也被解释为适用于州政府。因为几乎每个州都有权利法案,或者作为州宪法的一部分,或者作为州宪法的修正案。

案,所以可以正确地说,所有美国人在全国各地都享有这种权利法案的保护,不受任何地方、州和联邦政府的侵犯。

第一修正案

国会不得就下列事项制定法律: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宗教信仰自由;剥夺人们的言论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并要求政府予以纠正。

第二修正案

一个纪律严明的民兵是一个自由国家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不得侵犯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第三修正案

没有主人的允许,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都不能住在私人住宅里;在战争时期,除非你依法行事,否则不允许你占领自己。

第四修正案

人人有权确保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的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逮捕;这一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正当理由,附有誓言或誓词,并具体说明必须搜查的地方、必须逮捕的人或必须没收的物品,否则不得签发逮捕证。

第五修正案

除非被大陪审团起诉,否则不应以重罪判处人死刑或剥夺其部分公共权利;只有在战争或社会动荡时期,发生在陆海军的案件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不在此例;不允许人们因同一罪行两次被置于威胁生命或肢体的境地;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词,通过正当法律程序不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的私有财产,未经合理补偿,不得征用为公用。

第六条修正

在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应有权提出以下要求:由公正的陪审团在犯罪发生的州和地区进行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其所属的地区应由法律确定;要求了解收费项目和原因;要求与原告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得到律师的帮助。

第七修正案

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如果争议双方的涉案价值超过20元,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理;任何由陪审团审理的事实,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定,否则不得在美国任何法院重审。

第八条修正

不要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要处以过高的罚款,不要处以残酷和异常的刑罚。

第九条修正

宪法所列的一些权利不应被解释为否定或贬低人民拥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修正案

所有未经宪法授权由美国政府行使,也未被禁止由各州行使的权力,都是为各州政府或人民保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