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为何还不判

劳荣枝被判处死刑,距离法子英被捕并执行死刑,已经过去了二十二年。劳荣枝回答检方讯问态度强硬不配合,推翻供述,她和法子英究竟是情侣和合伙杀人关系。

劳荣枝背负着七条人命,隐姓埋名二十年,这二十年间,她过着毫无心理负担的逍遥生活,对于这个女魔头来说,那七条人命的债,或许已经被法子英给还清了,所以她才会在法庭上谎话连篇,把所有脏水都泼给了已经执行死刑的法子英,还把自己伪装成受害者,称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哭得梨花带雨,妄想躲过法律的制裁。可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当年法子英伏法以后,想尽一切办法将所有罪责都安在自己身上,对于劳荣枝的犯罪行为闭口不谈。假如劳荣枝真的是被他胁迫的受害者,估计法子英早就把细节告诉警方了,根本也用不着劳荣枝二十年以后来编这些故事。

跟法子英这个凶徒比起来,劳荣枝更像一个披着人皮的恶魔,她对于夺取他人生命没有任何心理负担。法子英之所以那么丧心病狂,正是劳荣枝在背后唆使的结果,反而是法子英有过几次良心发现,尤其是法子英唯一一次放生的刘某夫妇,也是因为劳荣枝离开出租屋以后,法子英在刘某的哀求下,放过了他们两人,并且告诉刘某丈夫:你的命是你老婆给的!这说明法子英根本就是劳荣枝控制的一个工具人,他手上的七条人命都有劳荣枝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其中还有一个四岁的小女孩。法子英疯狂杀人的根本原因,就是为了讨劳荣枝的欢心,以至于死到临头也不愿意供出任何劳荣枝的犯罪事实。

另外,试想一下,如果劳荣枝真的是一个被法子英控制的受害者,她又怎么可能以坐台女身份出去钓鱼,并且一次又一次去向被绑架者家属拿钱。既然她能够轻松离开法子英的控制,那她为何不去报警求助。而且最后一个受害者殷某,法子英供述自己去拿钱之前,交代如果没有回来,劳荣枝就杀了殷某,结果自己被捕,而殷某也死在了出租屋中。他们根本没有第三个合伙人,那么殷某只能是死于连夜逃跑的劳荣枝手上,虽然法子英后来翻供,劳荣枝也拒绝承认,但警方掌握的证据,也足以让劳荣枝伏法了。

劳荣枝如今为了保命,各种翻供各种戏精附体,对于她犯下的所有罪行一概不认,但这一切都是徒劳罢了。对于这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新中国犯罪史上都排的上号的重大案件,警方是不可能冤枉一个无辜受害者的。劳荣枝这种漠视生命的恶魔,典型的反社会人格,必定会迎来法律的严惩。如今劳荣枝为了最后的生机,选择了提起上诉,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死刑上诉的审限是两个月,经高院批准的,还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但这是案情特别复杂,而且涉及多个当事人,并且缺少决定性证据的情况,才可能一拖几个月。劳荣枝案在二十年前就已经水落石出,法子英接受了制裁,而劳荣枝已经侥幸躲了二十年,2019年被捕后,又接受了两年的审判,对于她的累累罪行来说,这就算是中彩票给人生充值了。

总结:接下来二审宣判应该不会拖太久,劳荣枝除了空口白牙的编故事,也没有新证据可以让自己脱罪,维持原判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然后就是死刑复核程序,劳荣枝最后的结局,就是去见法子英,让那七名死者真正的安息。

劳荣枝二审终止审理,因为不可抗拒的原因,所以被裁定为中止审理,不过可以结合当前现状推测出中止审理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疫情关系,如果开庭会造成人群聚集。

一、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二、决定中止审理还是裁定中止审理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三、中止诉讼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后者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2、发生的时间不同。前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后者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

3、法律效果不同。前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后者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规定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第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5、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7、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8、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