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村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将村民分为若干村民小组。第四条 中国***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和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由本村负担,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补助。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五人组成;人口较多且居住分散或者经济发达的村不超过七人。具体职数由村民会议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工作任务确定,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当选成员是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保留其中职务最高的一人;职务相同的,保留得票多的一人。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聚居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依法编制并实施本村规划,办理本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三)组织发展本村经济,承担生产经营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四)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教育和督促村民依法履行服兵役、实行计划生育、救灾抢险、义务植树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资产,教育村民爱护公***财产和依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反对封建迷信;

(七)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八)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管理本村财务,定期向村民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财务监督;

(九)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民族之间的团结互助,妥善处理与驻地单位的关系;

(十)组织村民维护本村治安,调解民间纠纷,协助公安等机关对依法被判处管制、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被宣告缓刑、假释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第三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七至九人组成。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换届前的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得票数多的人员当选。主任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不得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