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及进出口的法律法规中有哪些保护关税自主权的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在逐渐扩大对外开放水平的进程中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努力开放的同时不断加强对自身关税自主权的保护与完善,在《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反补贴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有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违反与中华人民***和国签订或者***同参加的贸易协定及相关协定,对中华人民***和国在贸易方面采取禁止、限制、加征关税或者其他影响正常贸易的措施的,对原产于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可以征收报复性关税,适用报复性关税税率。

《中华人民***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二十八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

(一)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二)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

第三十一条 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

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

第三十七条 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