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面临现实的危险、采取避险行为是必要的、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一、面临现实的危险
紧急避险的首要条件是必须面临现实的危险,这种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且对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等法益构成直接威胁。危险的来源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不法侵害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危险必须是紧迫的,即危险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而非一种可能或假设的危险。
二、采取避险行为是必要的
避险行为必须是必要的,即除了采取该避险行为外,没有其他合理的选择可以避免危险。避险行为的必要性要求行为人在面临危险时,必须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做出合理的判断和选择。如果存在其他更为合理且损害更小的避险方式,那么采取当前避险行为就不符合必要性条件。
三、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紧急避险行为必须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即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与所避免的损害相称。避险行为的限度要求行为人在采取避险措施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他人或社会利益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过大,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那么该避险行为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四、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这意味着行为人在采取避险措施时,应当权衡利弊,确保所采取的避险行为所带来的利益大于或等于其所造成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那么该避险行为就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综上所述: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包括面临现实的危险、采取避险行为是必要的、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且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应大于所避免的损害。这些条件***同构成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确保行为人在面临紧急危险时能够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同时保障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不受过度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