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笼沉尸案的判决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中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杀人犯罪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胡方权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最大且系累犯,归案后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死被害人张宏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在非法拘禁***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浙江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胡方权因故意杀人、非法拘禁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两名主犯张崇宣、金朝国也分别被判死缓和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傅雄武等六人在非法拘禁***同犯罪的不同阶段起协助作用,系从犯,视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