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律及其特点
规律具有的两个特点是:普遍性和客观性。
1、普遍性指的是事件发生的常见性和必然性。普遍性的另外一层含义同类事物中包含着的***同的、本质的东西。
2、客观性又称真实性,与主观性相对,客观性,即客观实在性,它指事物客观存在,唯有将主观性通过实践与客观性统一才能获得客观真理。字典注解,客观性是事物的本来面目,不掺杂个人主观的性质。
规律这个词义原本就是指可重复性的。就是前因后果,是前一个状态和后一个状态之间可复制的恒定关系。规律是客观的,既不能创造,也不能消灭。以其铁的必然性起着作用。
规律是现象中巩固的(保存的)东西。事实正是如此。在千姿百态的现象世界中,虽然存在无数的偶然现象,但在其运动的长河中又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规律性。
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的联系是必然要发生的确定的联系,有的联系是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的联系,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偶然的不确定的联系。规律就是事物的必然联系,而不是偶然联系。只有事物变化发展中的确定不移的、必然如此的联系,才能成为规律。
规律是本质的联系,不是现象的联系。规律和它的现象是密切相关的,规律是现象中稳定的、深刻的东西,它深藏在事物的内部;现象是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规律要通过现象来表现,现象和规律统一在同类事物中。
社会规律则不同,在社会中进行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