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一妻制是谁提出来的
一夫一妻制是康有为提倡的。一夫一妻制是在戊戌变法的时候,由维新派正式提出来的这样的主张,并且,不允许有小妾的。在史书上对于这个并没有明确的记载,但是从维新派梁启超就说过了一句话那就是:“一夫一妻世界会,我与浏阳实创之,尊重公权割私爱,需将身后做人师。”
一夫一妻制,又称个体婚制,是相对于群体婚制而言的,它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它包括下列含义:
1、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寡,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
2、己婚者在配偶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
1912年,即中华民国的元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规定中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是因为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中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一妻制度”,最早出现在古代的埃及和古代的欧洲。
严格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从对偶婚发展而来,产生于欧洲,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欧洲历史。确立这种婚姻形式,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办理结婚证的条件是什么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