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宣言》是谁起草的?

美国《独立宣言》的英文全称是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这是一份由托玛斯·杰斐逊起草,还有其它13个殖民地代表签署的最初声明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摆脱英国的殖民统治的文件。

1776年7月4日,大陆会议通过了《独立宣言》。

1776年6月7日,在第二届大陆会议中,弗吉尼亚州的理查德·亨利·李提出一个议案。6月10日大陆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草拟独立宣言。实际的起草工作由托马斯·杰斐逊负责。7月4日独立宣言获得通过,还分送十三殖民地的议会签署及批准。这十三个殖民地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德岛、康涅狄格、纽约、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

委员会的成员有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宾夕法尼亚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弗吉尼亚的杰斐逊、纽约的罗伯特·R·利文斯通和康涅狄格的罗杰·谢尔曼。《独立宣言》中所体现的原则就一直被全世界的人传诵。

独立宣言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政治哲学——民主和自由的哲学,内容深刻动人;第二部分列举若干具体的不平等事例,来证明乔治三世破坏了美国的自由;第三部分郑重宣布独立,还宣誓支持这项宣言。

《独立宣言》的民主思想,主要体现在平等与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与人民革命权利这三个方面。

第一,平等与天赋人权思想。它的基本精神是主张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绝不能被剥夺。《独立宣言》继承和发展了洛克的天赋人权学说,主张人人生而平等,这些权利是大自然所赋予的,不可剥夺,这些权利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第二,主权在民学说。它是“天赋人权”在理论上的延伸,它的理论要点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来源于广大人民的同意,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如果变成损害人民利益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政府,人民就有权改变甚至废除它,建立新的政府。《独立宣言》提出,人民是主权者,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要服从人民意志,为人民幸福与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

第三,人民革命权利的理论。《独立宣言》以天赋人权与主权在民理论为基础,指出:既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目的是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一旦政府不履行职责,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权起来革命来改变和推翻它。

《独立宣言》意义重大。首先,《独立宣言》是一个伟大的政治文件。它虽然是北美殖民地上层讨论的结果,但是却代表了广大殖民地人民的心声。它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以下原则:人人生而平等、人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与追求幸福的权利;政府必须经人民的同意而组成,要为人民幸福和保障人民权利而存在;人民有权起来革命以推翻不履行职责的政府。这些原则是以后美国的意识形态,为美国以后200多年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大大鼓舞了北美人民的革命斗志,让他们为实现独立的崇高目标而英勇奋斗。它还直接影响了法国大革命,是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的范本。对亚洲和拉丁美洲的民族独立运动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