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明朝大理寺和刑部的职责有什么区别?
刑部负责审理普通案件及审批地方送审的案件,而大理寺负责审理重大案件,如涉及到高官显贵甚至皇亲国戚的案件
更为重大的案件则需要刑部、大理寺及都察院三司会审
礼部和鸿胪寺
鸿胪寺的职责主要有外交和祭祀
而礼部下设四个清吏司:1、仪制清吏司管理学政和科举考试;2、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祭祀);3、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外交);4、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宴会)
其中,科举和外交是礼部的主要职责
可见,貌似礼部的部分职能和鸿胪寺是重叠的,但其实也是有分别的
外交方面,外国来使的接待以及国书投递等工作皆有礼部负责,鸿胪寺负责的是外国使臣朝见皇帝时的礼仪引导
祭祀方面也差不多,礼部负责卜问吉凶及准备祭祀,鸿胪寺则负责祭祀过程中的礼仪
说白了,礼部负责后勤,鸿胪寺负责司仪(主持人)
明朝大理寺简介
大理寺,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置,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正五品。置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十九年(公元1386年)置审刑司,***平庶狱。凡是大理寺所理之刑狱,审刑司均复详议之。为加强大理寺的权力,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升大理寺卿为正三品,少卿正四品,丞正五品。可见明太祖对这个执法机关是很重视的,据《明代典则》记载,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六月,太祖把大理寺丞周志清提为卿,并说:?大理之卿,即古之廷尉,历代任斯职者,独汉称张释之、于定国,唐称戴胄。盖由其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故流芳后世。今命尔为大理寺卿,当推情定法,毋为深文,务求明允,使刑必当罪。庶几可方古人,不负命也?。大理寺所掌为?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要做到?推情定法?,?刑必当罪?,使?狱以无冤?是很不容易的。所以大理寺官员选任之当否是非常重要的,据《梦余录》记载,宣德时,吏部尚书蹇义特为此事向宣宗上疏说:
刑部都察院职典刑名,而大理寺尤专详谳。居是职者,必得其人。其官属,宜从堂上官精加考■,庸劣不称者黜之,贪婪苛刻者罪之,其有作奸犯科者,责令互相纠举。违者,一体论罪。
蹇义奏疏所提出的原则实际上是无法实行的,尤其是明中期以后,大理寺之权竟落入?庸劣不称者?之手。以至刑狱不清,冤案四出。所以,嘉靖六年(公元1527年),黄绾又上疏世宗:
法司所以理刑名,至于大理寺职司参驳,关系尤重。凡任两寺官,非精律例,见出原问官之上,何以评其轻重,服其心乎?近见两寺官,有初入仕途,律之名例尚未通晓,即欲断按庶狱,未免有差。原问官因得指摘罅漏,借为口实,至于参驳。本寺亦不降心,辄逞雄辩,往复数次,淹累囚众,至不得已,将就允行。刑狱不清,职此之故①。
由于用人不当,庸劣当权,不精律例,偏执己见,因而拷掠成狱,?捶死狱中?,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往往有之。但明代也有一些大理寺卿能公平理狱,执法不阿。如《明史?虞谦传》记载仁宗时,虞谦为大理寺卿、吕升为少卿,能?悉心奏当,凡法司及四方所上狱,谦等再四参复,必求其平,尝语人曰:?彼无憾,斯我无憾矣?。?又《明史?马森传》载,马森为大理卿,屡驳疑狱,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但大理寺卿有时也受到权臣的制约,不能公正治狱,《明史?王用汲传》载,万历时,王用汲为大理少卿,遇法司议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定胡、龙二案犯谪戍。用汲认为量刑不公,驳奏曰:?按律:刑部及大小官吏不依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如之。盖谓如上文?罪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之律也。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今仅谪戍,不知所遵何律也??神宗欲从用汲之言,可是阁臣申时行等则认为仕期自毙,宜减等。这个依法本该判处死刑的案犯,就以谪戍从轻发落,可见在封建社会,正直的刑官往往不能维护法律尊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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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为?三法司?,国家的重大案件,常由?三法司?会审。但是中期以后,大理寺执法之权被夺,实际上只能核阅案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