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真人名字写小说算不算侵权?

用真人名字写小说不侵权。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获得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可以代理涉及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的当事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用户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的作品,视为作者。没有相反证明的,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二条。署名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作者,作品中有相应的权利,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可的登记机构登记其作品。前二项之规定,于著作权相关权利准用之。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临摹、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暂时许可他人使用音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公开复制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通过投影仪、幻灯机等技术设备;

(十一)播放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重播作品的权利,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播放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在自己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拍摄音像作品的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将本条第一款全部或者部分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