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清女囚的悲惨命运:脱光衣服被棍棒侮辱!
古代有一种使用非常广泛的刑罚:杖刑,俗称“打* * *”。明清两朝还保留着杖刑,而且更不正常。变态在哪?如果犯人是涉嫌犯通奸罪等罪行的女犯人,必须“脱衣受杖”。换句话说,你得脱下衣服,裸体受刑。
不知道为什么这么规定。但是它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给女犯人带来巨大的生理痛苦,也给女犯人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在贞节观念很强的明清时期,女囚无法承受人格的屈辱。他们有的当场被杀,有的回国后自杀,造成人间惨剧。
“脱衣接棒”是不是只针对普通人?不完全是。官员犯罪,家里的妻女也会受到这种人格的侮辱。
明朝嘉靖年间,知者知事胡宗宪,忠君报国,抗日有力。但由于牵涉到严嵩案,他被免去一切职务,派往北京。在此期间,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捕,就是这样的侮辱。
到了清朝,让女囚裸体的做法变本加厉。乾隆年间,平阳县令朱乐在任期间制作了一种特殊的粗枷棒,经常对犯人使用严厉的刑罚,尤其是对* * *案件。有一次审讯一个* * *,命令长官把她的* * *衣服粘上,让长官把棍子的头伸进* * *的下部。朱乐得意地说:“看你怎么接待客人!”
清代学者俞樾曾经记载过这样一件事。
当时某地有个年轻的县令。他轻浮,最喜欢聊情色新闻。他在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发现有和男女关系有关的东西,就故意牵扯进来,而且一定要定义为* * *,然后女人们就光着身子走了。
他经常对人说:“刑法上明确规定,妇女犯罪要判死刑,‘汉奸脱衣,余罪定,妇女犯罪要罚’。当你拄着拐杖走路时,你会撞到你的臀部。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当然是去衣服就是去裤子。”别人不能和他争论,但他一直坚持这么做。
好在“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后来县令因犯贪污罪被判死刑。他的家庭财产被法院没收,他的妻子去卖淫。很多人说这是他裸女的报应。
然而,真正的地狱是监狱。女囚犯是监狱中遭受痛苦最多的人。比起监狱里的酷刑,大堂上面的“脱衣挨打”真的不算什么。
明清监狱里都是男女混杂。当女囚犯进入监狱时,她们往往成为看守和囚犯的目标。
话又说回来,法院也不是不知道监狱内部的黑暗。而且,其实在古代,对女性入狱采取的是更为谨慎的态度。
《大明法》中“妇女犯罪”一条规定:除死罪、强奸罪外,妇女一律监禁禁绝,其他犯罪一律交由丈夫或亲属看管,听候传唤,不得监禁。清朝的法律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
法律还保护被关进监狱的女囚犯。明清法律明确规定,凡犯强奸罪者,处以一百零三年的棍子;软弱的叛徒将被绞死。但是,在实践中,这些法律规定必然会成为一纸空文。
女囚在监狱里的命运是怎样的?清代学者李伯元写过一部小说《人间地狱》,里面有详细的描写,深刻地揭露了清朝监狱的黑暗和残酷。你可以搜一下,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