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木马案纪实
中央纪委会同辽宁省纪委和检察机关,迅速查清了贪污、挪用公款、多次出国赌博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同时牵出了他的“哥们儿”——时任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宁贤杰和时任市财政局局长李的腐败问题。
随着调查的深入,马向东的犯罪事实一一浮出水面。
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期间,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商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商业办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的职务便利,
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单独受贿人民币3465438元+0万元、美元23万元、港币65438元+065438元+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654380元+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份,伙同宁贤杰等人受贿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万元及其他财物;
与宁贤杰和李一起贪污654.38美元+20万美元,每人分得4万美元。他还挪用公款39.8万余元,指使宁贤杰、李等人私自在港成立公司归个人使用。
司法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的价值1068.6万元的巨额财产,马向东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马向东被依法逮捕。同时被捕的还有宁贤杰和李。
对等人问题的深入调查,揭露了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穆的腐败嘴脸.
原辽宁省建设厅厅长、省长助理、副省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穆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税费减免、贷款协调、干部提拔调动等方面搞权钱交易,受贿价值人民币6665438元+0.4万元,价值人民币269.5万元。
在掌握大量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检察机关于2006年6月5438+0日决定对穆采取强制措施。此前,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给予穆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代表职务被依法罢免。
判断:
2001 65438+2月19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沈阳市财政局原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执行死刑。
原沈阳市市长穆、原副市长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辽宁、江苏两省七家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分别对10作出一审判决:
郭和分别被判处死刑;穆、宁贤杰和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迟若雁、贾永祥、、刘石、李、赵世春、、焦玫瑰、田英杰、泰明和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穆、、贾永祥、赵世春、、李、等7人不服判决,未提出上诉;、郭、宁贤杰、田英杰、焦玫瑰、迟若燕、刘石、泰明、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核准了穆、的一审判决;同时,经审理,依法驳回郭、焦玫瑰、田英杰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郭的死刑复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马向东、宁贤杰、池若岩、刘实、马晟、泰明的上诉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了马向东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向东利用担任沈阳市原副市长的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贪污公款654.38+0.2万元(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贪污公款39万余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
另有654.38+00.68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马向东受贿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有索贿行为,依法应予严惩。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元。
利用在股份制企业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67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65438+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应予惩处。
江苏省、辽宁省人民法院对、郭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