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书与判决书有啥区别
裁决书和判决书在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但它们在性质、功能及产生阶段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裁决书主要出现在仲裁程序中,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和仲裁案件的争议事项所作出的书面决定。它是仲裁程序中的最终产物,标志着仲裁程序的结束。而判决书则出现在诉讼程序中,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功能不同
裁决书的主要功能是解决仲裁案件中的争议事项,为当事人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决方案。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而判决书的主要功能在于对诉讼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及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产生阶段不同
裁决书是在仲裁程序结束后产生的,它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和裁决的结果。而判决书则是在诉讼程序结束后产生的,它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结果。
综上所述:
裁决书和判决书在性质、功能及产生阶段上存在显著的区别。裁决书主要出现在仲裁程序中,解决仲裁案件中的争议事项;而判决书则出现在诉讼程序中,对诉讼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两者虽然都具有法律效力,但适用的程序和范围有所不同。当事人在面对法律纠纷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