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哪些?

(一)土地制度

唐朝注重以法律手段解决土地问题,武德七年的“均田今”规定:丁男和中男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一二十亩为“永业田”。所授之田不许买卖。身死则收回;水业田可以继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买卖。

唐律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地主阶级私有土地。户婚律规定,妄认或盗买卖、盗耕种公私田者,处以笞刑或徒刑二年。农民所分得的“口分田”为国有一土地。不得买卖,违者处以笞刑或杖刑,并且地还本主,财没不追。同时法律禁止占田过限,还不准依靠官势侵夺私田。这些都是为了防止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

(二)户籍制度

赋税是封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和赖以生存的经济命脉,而户口则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基本根据。因此封建国家都力图直接控制自耕农户,加强户口管理。脱漏户口处徒刑。里正和州县长,依脱漏户口多少,分别处以答、徒刑。如里正妄自脱漏以取私利者,以枉法论。

四、行政法律规范

唐代在总结以往各朝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周详的立法,包括《唐六典》和《唐律疏议》甲的《职制律》、《厩库律》、《擅兴律》等各篇,以及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令、格、式,全面规范了国家行政机构的设置、编制、职责及官吏的选任、考绩和致仕办法。这里着重介绍唐代的行政机构设置及官吏的选任。

(一)三省六部制

在唐代行政机构体系中,皇帝居于最高支配地位,总揽政权。皇帝之下,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三省六部。三省是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是指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1.三省

中书省是中枢决策和最高出令机关。掌管机要,决定军国大政。全国最高政令皆由中书草拟,以皇帝的名义和诏书的形式发出。皇帝诏书,在唐代叫敕,皇帝诏书并非自己撰拟,而是由中书省撰拟。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中书侍郎为其辅佐,下设中书舍人等官职。

门下省是中枢机要组织和制令审核机关。从精扬帝时起,门下省掌管封驳。唐代门下省是宰相之一,除参与军国大事的讨论外,还审阅上奏文书。有权审定中书草拟的诏书,如认为不可,则封还重拟。凡中央各机关和地方各部门呈送的奏章,内容重要的皆通过尚书省交到门下省审定后才能送到中书省呈请皇帝裁决。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门下侍郎为其辅佐,下设给事中等官职。

隋唐时期皆以尚书省为最高行政执行机关。尚书省参与国家大事,负责执行中书、门下议决的事项。凡中书省草拟的诏旨经门下审核后,皆移送尚书省发到中央各部及地方州县,并可根据诏旨精神制定具体政令,下达有关部门,这叫做“施行制敕”。尚书省以尚书今为长官,因唐太宗李世民在居秦王时曾任尚书令,其后遂不实授,左、右仆射各一人为尚书令的辅佐,左、右仆)射成为尚书省的实际长官,下设左、右丞等官职。

唐代三省并为丞相,各有分职。如上所述,中书省为制命制出机关,门下省为制命之审核机关,尚书省为制命之施行机关,这样,可使三个中枢机关对国家重大决策互相检查,以达到制衡的目的。为防止三省固执己见,互相牵制而削弱行政效力,又设有三省合议场所——一政事堂。

2.六部

尚书省下设六部,每部各辖四司。六部各设尚书、侍郎为正、副长官。六部的具体职权范围如下:

吏部主管全国文官的任免、升降、考核、赏罚;

户部主管全国户口、土地、赋税、钱粮、财政收支;

礼部主管全国礼仪、祭祀、科举、学校教育;

兵部主管全国军事行政和武官的任免、升降、赏罚、考核;

刑部主管全国司法行政,并可审判;

工部主管全国水利、河防、工程营建及工匠管理。

(二)科举制

科举,是指分科取士。隋初确立了科举制的基础,打破了门阀士族垄断仕途的局面,为中小地主参政提供了有利条件。

唐朝建立后,更加全面地扩大了科举制度的规模。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种。常举,每年进行考试,有礼部主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算等八科,而以明经、进士二科最为普遍,中唐以后进士一科又特受重视。应考者为国子监和州、县的生徒,也有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的乡贡,也称“贡举”。制举,是由皇帝根据需要临时定立明目,下诏选举“非常之才”。其名目很多,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词清丽科、军谋宏远科等等。武则天时还在殿廷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时为加强武官选拔,提高武官素质,使习武艺的人也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由兵部授以武官。这是科举制的重要发展,此制一直沿用至清朝。唐代一些重要官员,多出身进士,所以考取进士,被视为“登龙门”,非常荣耀。

科举制是优于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它实行的结果,是开阔了中小地主人仕的途径。“家代无名”的李义府,就是通过科举官至宰相。高宗、武后之后,随着科举人数的增多,这类“寒门”庶族出身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进身仕途,参加政治,从而扩大了封建统治的杜会基础,为巩固和加强地主阶级专政起到很大作用。同时,科举制也成为封建社会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