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开养牛场!!

牛场申请牧场登记的参考资料

1.申请《开办牧场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份,两份申请表。

2.建筑许可证(或禁止或限制建筑前的建筑竣工证明,他人所有的建筑使用证明另提供)复印件两份。

3.两份商业计划书。

四、草场工程图纸(包括位置图、布局图、平面图、剖面图)一式两份。

五、畜牧设施(包括饲料制造设备和畜禽粪便处理设施)一式两份。

六、该场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地籍图一式两份(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应附有土地使用同意书,内容包括土地编号、面积、期限和条件)。

七、畜牧设施用地同意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两份。

在城市规划农业区内申请设置农业“牧”业生产必要设施时,将附农业和环境保护调查记录。

八、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两份(种畜、种禽牧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是畜牧技术员或兽医。生产牧场的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职业学校畜牧或畜牧兽医专业毕业,或接受过各级政府机关经办或委托的畜牧专业培训一个月以上,可有结业证书,或有五年以上现场工作经历,其资格由乡镇、城市办事处证明)。

九、种畜场必须有两份家畜登记注册资料(所有用于配种的雄性动物必须有系谱登记证,半数以上母畜必须有系谱登记)。

十、牧场现有畜禽养殖品种的用途和用途在两份单项记录中详细说明。

视牧场登记情况,向牧场所在县市主管部门提交一至十份文件进行核实,并转省级主管部门办理。

牧场建立后,应在一年内完成牧场的建立,并在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县、市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期满后原许可证作废。

申请牧场设立登记的其他注意事项:

1.牧场农场名称:公司组织者在中国没有相同的名称。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得在同一个县重名。

2.牧场场地:如果编了门牌号,应写明门牌号;未编门牌号码的,应当写明牧场所在土地的批号、负责人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3.资本总额:公司组织经营的牧场资本应与公司资本分开列示。

4.公司执照的经营项目必须包括国内畜禽的生产和销售。

二、申请“牧场登记”应附文件:

牧场设立批准书一、二份(与原件一致)。

二、县市主管部门会同环保机构派员现场调查畜禽粪便处理设施报告。

三、环保单位或其授权单位最近六个月的排污水检测报告。

四、畜牧场图印,负责人盖章。

县市主管部门接到草场登记申请时,应先派员会同环保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排放水检验合格后,应分别进行验证或转移。省主管机关接到县市主管机关登记申请时,得派员与县市人员审查,然后核发牧场登记证。

参加和申请牧场变更登记所需的各种证件:

一、牧场变更登记申请书及审核签字单复印件。

二、牧场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三、根据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每份证书应有两份。

(1)场地名称变更:公司主办单位有公司执照复印件,合伙人有合伙协议。

(二)生产牧场改为繁殖牧场:

1.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畜牧技术员或兽医)的资格证明。

2.种畜系谱登记证明(公畜系谱登记,母畜必须登记一半以上,其余必须登记)。

3详细记录饲养动物种类、头数、饲养目的和用途。

4.附《牧场登记规则》第七条相关文件(建筑物附增加部分的建筑许可证)。

(3)场地变更:

1.搬迁:文件应与设立登记的文件相同。

2.门牌号变更:户政办公室复印件。

(四)负责人变更:

1.变更公司组织者必须附公司登记批准文件复印件。合伙经营者应当附合伙合同,并推荐负责人。合伙人变更的,应附原合伙人盖章的同意书。独资经营者应当附上由原注册牧场负责人盖章的转让书。

2.牧场房产不属于自有的,应附房产使用权证明。

(五)资本总额的变化:

1.公司的组织者应附上公司执照副本和增加(减少)资本的商业计划书。

2.合伙经营者增资(减资)的经营计划。

3.独资经营者增资(减资)经营计划。

(6)场地面积变更:

1.扩建部分的土地登记簿副本和地籍图。

2.如果扩展部分的土地使用了他人的土地,则必须附上同意书,其中包含土地编号、面积期限和条件。

3.同意扩建畜牧设施用地的文件。

4.扩建部分的建筑使用许可证或合法建筑证明。

5.场地布局(在地籍图中设置)。

6.最近六个月的排水检查报告。

7.位于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内的,应当具有乡镇以上办事处公布保护区前建场的证明文件。

(七)家养畜禽品种数量变化:

1.商业计划(包括数量、类型、投资、五年内生产头数、销售方式)。

2.如需增加场地面积,应提供相同的场地面积变更文件。

3.最近六个月的排水检查报告。

4.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公告前已登牧场的,须附保护区公告前已增加畜禽种类和数量的乡镇、市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文件。

(八)畜禽舍数量和建造方式的变化:

1.增加畜禽舍建筑许可证,或禁止或限制施工前的建筑竣工证明。

2.结构图和设备清单。

3.最近六个月的排水检查报告。

(转载自养牛场污染防治参考手册)

奖励扶持政策的奖励项目、条件和标准如下:凡实行机械化挤奶生产的养牛户,从2006年的1起,每向我市乳品加工企业销售一吨鲜奶,奖励120元;每引进和购买一头奶牛,可享受2000元贴息贷款,使用年限为一年(申请流程如下:凡拟引进或购买奶牛的规模化养殖场或饲养小区,应提前向蒙牛公司申报并取得同意,其奶牛在到达当日向蒙牛公司和市、县畜牧局申报,进行认定和备案。进口和购买奶牛提交的运输检疫证明等相关手续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凡新建规模养殖场或饲养小区生产奶牛200头以上的,奖励机械化挤奶设备一套(过去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安排)。对要求自行购置安装挤奶设备的,每个农场(区)给予654.38+0.5万元的补贴,不再奖励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