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杀人焚尸案回顾:女子因琐事将丈夫杀害,勾结二男焚尸灭迹!结果如何?
2014年12月9日,宁夏吴忠市同心县发生一起恶性杀人焚尸案。2014年12月12日上午,吴忠市同心警方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同心县旱天岭村的山沟里放羊时发现一具烧焦的尸体。警方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查,通过核实证明死者为杨某某,最终锁定其妻子杨晓梅及金某某、马某某为犯罪嫌疑人,并于12月18日将3人抓获。
2014年12月9日下午,杨晓梅因家庭矛盾与其丈夫杨某某发生争吵,后因怨恨将杨某某用绳子捆绑,后持刀将其喉管及颈部割断致使杨某某当场死亡,之后,杨晓梅对屋内进行清理,将染血的床单及受害人的物品装入塑料袋中。
作案后,杨晓梅打电话找来金某某(男),与其一同将受害人杨某某尸体包裹后从西侧卧室抬至东侧卧室内。随后,杨晓梅找到其在KTV认识的男子马某某,将作案经历告诉他并经过商议,为了毁尸灭迹两人打算将杨某某的尸体焚烧。
12月10日上午,杨晓梅给马某某7500元现金购买三轮摩托车拉运尸体。当天下午,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来到杨晓梅家将受害人杨某某的尸体、衣物,作案凶器,清理工具等装上车,后独自开车到吴忠市同心县河西镇旱天岭东边的山沟,将受害人尸体、衣物等物品进行焚烧。
2014年12月11日,杨晓梅、马某某乘车来到焚尸现场,对尸体进行再次焚烧。直到12月12日,杨某某被烧毁的尸体被放羊的村民发现并向警方报警。经法医鉴定,受害人杨某某被他人用锐器切割颈部,致双侧颈总动静脉完全离断,因急性大失血而亡。
2014年12月30日,经同心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该案,犯罪嫌疑人杨晓梅因家庭矛盾而将其丈夫杨某某杀害,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马某某、金某某分别实施了帮助其挪尸、破坏现场及搬运、焚烧尸体等毁灭证据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故以犯罪嫌疑人杨晓梅涉嫌故意杀人罪,马某某、金某某涉嫌帮助毁灭及伪造证据罪依法批准逮捕。
2016年1月25日,吴忠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此案宣判,被告人杨晓梅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对被告人杨晓梅限制减刑;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被告人金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三人不服并提出上诉后,经上级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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