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昆明警方10月14日晚针对李心草案发布的警情通报?刑事立案与否有什么区别?

昨天深夜,昆明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宣布由昆明市公安局提级管辖并对李心草案正式立案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督查支队还牵头成立了工作组,对盘龙分局前期工作开展倒查。短短的一份通报包含了两点重要的信息:李心草案涉及刑事犯罪,盘龙分局前期工作存在不当。

从9月9日凌晨案发到10月14日正式立案,期间相隔大约一个月。对于一起有人死亡且家属持续控告的命案来说,这个速度并不算快。从最初的“相约自杀”,到后来的“意外落水”,再到如今的“刑事立案”,案情的发展看似一波三折,但背后其实有清晰的轨迹和脉络可寻。

警方接报出警后,并非什么工作都没有做。最初醉酒溺亡的结论,显然也是在初步调查之后做出的。但问题是,这个调查的过程可能过于草率。找到任某和他的两个男性朋友简单的做个笔录,调取酒吧的监控简单的查看一下,对尸体做个简单的拍照检查,然后可能就匆匆得出了结论。这个结论的漏洞在于,并没有查清真正的死亡原因。

醉酒的原因是什么?是单纯的玩乐,还是有人别有所图?满足于溺亡的结论更不应该,因为死在水里不代表一定是溺亡,理论上还有其他的可能性。照理,警方应当进一步追查:李心草落水的原因是什么?是自己故意投江,还是不小心失足落水,亦或是被人推落下水?如果是自己落水,李心草的行为动机是什么?当时的生理和精神状况是否异常?要解开这些疑问,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调取相关人员的手机通信记录等都是必不可少的取证环节。一句“醉酒溺亡”显然不能代替这些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

但正因为有关部门不予立案,匆匆排除了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导致后续的调查可能并未深入展开。从事刑事实务的人都知道,刑事立案对于事实调查和责任追究意味着什么。在立案之前,公安机关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只有进行刑事立案,才可能让调查变得全面和深入。很多时候,我们无法接近真相,不是因为真相太过遥远或者太过复杂,而是因为我们没有穷尽调查手段。

任何诉讼都必须以证据为基础,但如果证据摆在那里却没人收集,那么在法律上的效果就等于没有证据,就必须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不足,既包括客观上没有证据,又包括主观上没有调取证据。正因为如此,对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国家直接动用公权力去调查取证,直接动用公权力去提起诉讼,意图之一就在于避免被害方取证能力和诉讼能力的不足。

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被害方家属千里追凶的故事。侦查机关不作为,被害人只能求诸己,自行查找凶嫌。李心草案中,母亲陈美莲就曾自己去寻找知情的证人,一遍遍的查看酒吧的监控视频,并不断的在微博上发文求告。然而,被害方自行破案谈何容易!收集证据不仅需要高昂的成本和高度的专业技巧,而且还需要国家的强制力保障。试想,哪个嫌犯肯把证据乖乖的交给被害方?

因此,侦查机关是否进行刑事立案、立案后是否进行全面的侦查,很多时候都将直接决定案件的后续走向。昆明警方的结论变化,正是调查的深入程度不同导致的。其实,这也符合认识规律。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去伪存真的渐进过程。随着侦查的深入,案件的全貌逐渐还原,对案件的定性也会变得更加准确。

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立案门槛过高,导致刑事立案难的现象十分突出。立案是为了启动调查,不能倒过来要求立案时已经有充分的证据,更不能要求报案人自行提供充分的证据。立案的条件应当是有犯罪嫌疑,而非确凿的犯罪事实。目前在刑事立案这个问题上,几乎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以至于有人说,侦查机关最大的权力不是办案,而是不办案。因为办案毕竟有一整套法律约束,而不办案、不收集证据则一切都无从谈起。

昆明警方对李心草案正式立案侦查,是一个重要的进展和转折。至于相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涉嫌何种犯罪,相信后续司法机关都会依法予以认定。个案的解决相对容易,但只有从制度层面解决刑事立案难和选择性执法等问题,才能让更多的案件真相不至于溺亡,也才能让李心草们获得更多的正义抚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