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有哪些典型的刑罚,宋代常见的刑法有哪些?

宋朝的统治者发明了独特的刺配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所谓“刺”,就是刺、棍、流相结合的刑罚。指的是在脸上纹身,加上棍脊,然后流入军队。正如朝人邱浚在《大学补》中所说:“宋人承袭五代刺配之法,既立脊,又配其人,刺其脸,是人身,是罪,亦罚三次。”

宋代常用的刑法:

刺配

隋唐以后,五刑制基本上被后世继承,成为官方的刑罚制度。因此,解决流放三等刑的不足也成为各个朝代重要的司法课题。到了宋代,统治者发明了独特的刺配法,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所谓“刺”,就是刺、棍、流相结合的刑罚。指的是在脸上纹身,加上棍脊,然后流入军队。正如阿明朝人邱浚在《大学补遗》中所说:“宋人承袭五代刺配之法,既托脊柱,又配之。

人,还要被刺脸,是人的身体,一物之罪,还要受三刑。“值得注意的是,刺死必须绞死。汉文帝改革刑罚后,后世虽偶有刑罚使用,但总体来说,是定制代替北朝刑罚。隋唐时期,不再使用酷刑。所以晋代后期的刺法创作,其实是酷刑复活的象征。刺对后世影响之大,远不止一个宋朝。事实上,从那时起一直到清朝,都无一例外地使用刺死的刑罚。

自刺配作为一种免死刑在宋初出现以来,使用越来越频繁,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密集,规范的执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也越来越重要。其实刺配这个角色才是流放者在五刑体系中应该承担的任务。

《宋史刑法志》说:“配法甚多,犯法者与日俱增,刺人者比比皆是。”水浒传中,宋江、林冲、宋武等人脸上都有文身(有时俗称“金印”)。因此,当宋武酒后打蒋门神时,他应该用膏药在他的脸上贴一个金印,以防止别人知道他的身份。宋词还谈到在《典藏》中检查尸体时,要仔细检查和记录尸体上是否有纹身以及纹身的内容。当时,一些流动犯人用“艾灸”或“吃药”的方法去除身上的识别标志。宋词说,用竹子打被烧的地方,可以看到原来的文字或图形。可见当时的执法者和罪犯已经意识到纹身对个人身份识别的价值。宋代以后,历代执法者沿用刺配法,直至清末。

“配刑”制度在宋代形成有着复杂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完善刑罚制度的需要。

从《宋刑法典》的内容来看,宋代的刑罚体系仍然是掴、棒、徒、流放、死刑五刑,但宋初“棒断法”的创制,从根本上改变了其刑罚体系。所谓“折杖法”,据《松石刑法志》记载:

“太祖禅,折杖制始。每流放四次:强制服役,20根拐杖,服役三年;三千里,二十里,二千五百里,十八里,二千里,十七里,服役一年。每一句都是五年:三年,20根拐杖;两年半,十八根拐杖;两年,17根拐杖;一年半,十五根拐杖;一年,十三根拐杖。每杖罚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胯棍十八;八十,胯棍十七;七十,胯棍十五;六十,胯棍十三。惩罚是五:五十个耳光和十个臀部;四十、三十、八臀;二十,十,胯贴七次。正规的官杖,如周贤德五年制,长三尺五寸,但大头宽不超过两寸,粗细和小头径不超过九分。徒、流浪儿、乞丐用一根普通的拐杖,徒刑而不役。”

以上就是“折棍法”的内容。按照“折棒法”,脚镣、棒、狱刑折成臀棒或脊棒,行刑后立即释放。放逐和劳役用拐杖惩罚后,一年或三年劳役刑期就在本地执行,不需要迁移到很远的地方。这样,刑法典规定的鞭笞、殴打、流放、死刑等五种刑罚,就变成了鞭笞(包括打胯、打脊柱)、监禁和死刑,监禁的适用范围还很狭窄,形成了“刑轻不能止恶,所以犯法的人越来越多,终必杀人,欲轻则重。”惩罚体系失衡,等级结构极不合理。

因此,宋政府丰富了前代配刑条例的内容,使之成为一种独立的刑种,并创设了编管刑,形成了以鞭笞、监禁、编管、配刑、死刑为内容的新的刑罚体系,层级结构基本合理。

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满足国家对各类劳动者和杂工日益增长的需求。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们进一步认识到劳动力的价值。由于宋代仆役制度的弊端,民众不敢回避,由此引发的阶级矛盾也十分尖锐。为了减轻人民的劳役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统治者把一些杂务,以及官办盐场、矿山的工作交给罪犯。

根据唐朝的制度,监禁最多服三年,流放只服一年,劳役只服三年。短期奴役不利于国家对劳动力和杂工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前代出现的刑罚是长期甚至终身服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上述需求,所以宋政府刻意发展了这种刑罚。从现有资料来看,宋代法警从事的是各种杂务和劳动。如仁宗天盛曾规定:“将来兵同调,与商州坑爷同刺。”坑冶是官办矿山或冶炼车间,劳动服务特别繁重。宋朝的奴隶除了服劳役外,主要是被送到湘军的地方营和战俘营中做杂工。部分诸侯也转为湘军。如《哲宗元元年赋》(1098)中写道:“罪犯五百余里,全部分给陕西、河东湘军,每路二千人。”在宋朝,项兵主要负责国家的各种杂务,因为向君本身就是军人。例如,《宋史》中,冰之三在文章的开头就指出:

“项兵...五京之量,调往宣惠苑,以赐牧修之役,而各州则各行其道。在剑龙时期开始,我挑选了各州强壮勇敢的男子部,送他们去首都镇守,其余的留在我的城市里。我虽不守城,但教读书甚差,只是多给几个班伺候。”

宋代配刑的适用范围很广,几乎可以适用于各种犯罪。在宋真宗,有关刺配的法规有46条,而在仁宗庆时有170多条,南宋时多达570条。按照宋法,对游民、弟子、工作人员的处罚可以同时刺死。一般是作为附加刑,特别是流放和放逐,刑罚必须加,刺的方法也多种多样。第一次进攻是刺在耳后,第二次进攻和第三次进攻是刺在脸上。流放犯和犯人有方刺,棒刑犯有圆刺,直径只有五分,有的还有纹身。《水浒传》中的宋武刺了两行金印。强盗、小偷在额头上纹上“盗窃”、“抢劫”等字样,还经常纹在被送去的地方。现在一个人的身体,一物之罪,要用三种刑罚来处罚,分别是脊杖、配人、刺脸,比唐律严厉得多。到南宋孝宗时,到处都是被刺死的人,全国各地囚禁了几十万人。

元明小说中有许多关于刺死、放逐士兵的记载。比如《水浒传》讲林冲被发配到沧州。林冲是施耐庵《水浒传》中梁山农民起义的杰出人物。他原是宋徽宗汴京八十万禁军的教头。他武功超群,为人正派。后来由于宫主太尉和奸臣高俅谋杀粽子,帮助儿子虐待。为了达到儿子高衙内霸占林冲妻子的目的,他设计陷害林冲,并在沧州将其刺死。他秘密命令董超和薛霸在野猪林杀死林冲。没有虚张声势,陆谦和福安就发函到沧州贿赂、勾结营管,进行了一场火烧饲草场的殊死计划,企图再次杀死林冲。结果林冲一气之下杀了陆谦、福安、茶伯,在一个雪夜赶到了梁山。林冲

封建统治的追随者变成了反抗封建统治的反抗英雄。

林冲虽然没有被载入史书,但却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沧州也因《水浒传》而闻名天下,成为历史上著名的流放地。《水浒传》中有很多关于寄人篱下的记载,如宋武被发配沧州狱城营、宋江被发配江州、卢俊义被发配鲑鱼岛等。,可见宋代寄售之频繁。

刺配刑弥补了实行“断棍法”造成的刑级结构不合理的缺陷,同时为国家增加了劳动力。但由于大量的应用,其弊端也充分暴露出来。

一方面,容易让罪犯自暴自弃,拒绝接受改造,让罪犯没有重新开始的理由。如南宋洪迈指出:“刺某人之脸,以示羞耻,使人看之。”久而久之,每个郡的战俘营数额经常溢出,几乎到十万以上,劫而无耻。"

另一方面法警太多,给很多县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有的地方政府故意不抓外逃法警,大部分又变成了罪犯。宋代的刺配法对后世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元明清三代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