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出之条,三不去”,古代离婚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这个当然肯定还是有一些条件的。

但是我毕竟是一个现代的人,所以我的一些说法和观点也只是在网上查阅的有关资料,并且不能保证完全的真实性,只是希望和大家能一起讨论一下有关这方面的知识。

七出是什么呢。第一个,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不孝顺父母就是违背了德,所以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第二个无子,为其绝世也。妻子无法生出子女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第三个淫,为其乱族也。指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

第四个,妒,为其乱家也。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

第五个有恶疾,为其不可与***粢盛也。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理由是“不可***粢盛”,是指不能一起参与祭祀。第六个,口多言,为其离亲也。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喜欢嚼口舌、说是非,影响家庭和睦。第七个窃盗,为其反义也。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

“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

在中国古代,男子有休妻的权利,女子却无离婚的自由。妻子只要沾上其中的一条,便可被丈夫随意休掉。因此,“七出”也就成为丈夫抛弃妻子的方便借口。

而三不去,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七出,如果妻子符合了三不去中的一条或者三条,夫家就不能随便休掉妻子。那如果犯了七出之条但是又在三不去里也是不能休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