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与男人私通,把尸体藏在棉花地里。结果如何?
周德勤的妻子原本是一名演员。一个剧团来村里演出,留下了一个病危的女人。单身汉周德勤救了这个女人,请了医生日夜为她治疗。病妇渐渐好转,嫁给了周德勤。几年后,女方为周德勤生下双胞胎姐妹。
双胞胎姐妹没有继承周德勤的老实本分,却继承了母亲的风骚任性。“双峰”在村里从小就喜欢和男人鬼混,长大后就和男青年去青纱帐、草垛头、桑林。在当时的封建环境下,周氏姐妹的名声越来越差,豪门望族都不愿意提亲。
几年后,华姐十八岁了,也有一些人求婚了。但大部分都是贫困家庭,周德勤夫妇并不喜欢。有钱人家因为两个女儿名声不好,有所顾忌。他们不想娶妻做妾,怕女儿受委屈。周氏姐妹拖了很久,两人也变得更加轻佻果敢。
民国二年秋,周氏姐妹在自家田里采棉花消磨时光。黄昏时分,镇上张集食槽广场的小伙李佳,扛着一车米酒路过田里。《姐妹花》里的姐姐一眼就看到了李佳,就大声叫李停下来,给他们倒点甜酒。
两年前,李佳和叔叔从安徽芜湖来到上海。到上海后,他叔叔把他安置在镇上,当了学徒。李佳小时候父母双亡,由叔叔抚养长大。他叔叔忙着跑来跑去做小生意,没有管教他。所以,李甲从小在村里的地痞流氓中长大,学会了油嘴滑舌,满口花花肠子。
李佳二十岁,正是青春年华。整天在槽里给地主酿酒,一点意思都没有。他最喜欢的事就是去镇上卖酒,因为每次去卖酒都要经过周家。周家有一对姐妹花,很漂亮。李佳每次卖酒回来都会带一些糖葫芦、胭脂盒等小玩意给他们。周的姐妹们对他比较熟悉,也比较暧昧。
此时夕阳西下,在田里劳作的人们陆续回家,棉田连绵不断,像一张绿色的纱帐。李佳听到周氏姐妹的呼唤,喜出望外。没想到会在这荒郊野外遇到两姐妹。李甲于是挑着担子到一个隐蔽的地方,叫姐妹花吃甜酒。李佳自己端起碗,一连喝了好几碗。
夕阳余晖中,他们三个在地里喝酒,几碗酒下肚,都暖和起来了。但是,我的神智已经变得不清晰,言语和行为也越来越放肆。酒上来后,他们三个在场子里乱叫,推推搡搡。说笑打闹之间,李佳趁机左拥右抱,周氏姐妹依依不舍,越来越无法自拔。
此时四周无人,棉秆长得很高,位置很隐蔽。这三个人变得越来越大胆。当天完全黑了,他们脱下衣服,坐在地板上做男人和女人的事情。
一会儿,风吹得棉花沙沙作响,掩盖了所有的声音。大约半个小时后,周的姐妹们发现地上的李佳久久不动,赶紧把他拉起来,发现他脸色苍白,已经没有了呼吸。再摸摸胸口,只有微弱的几乎察觉不到的心跳。周的姐妹们一看,知道自己闯了大祸,但面对这种情况又无可奈何,只好偷偷哭。
不久后,镇巡警路过,发现一名女子在棉花地里哭泣。巡逻队循着声音找到了姐妹花,以及藏在姐妹花旁边棉秆下的李佳的尸体。巡逻队查看了李佳的尸体,发现他全身赤裸,身体僵硬。于是他把姐妹花带到镇上拘留,并立即汇报了情况。
第二天,县派出所派人来调查此案,周氏姐妹被分别审讯。验尸官去现场验尸了。验尸官仔细检查后发现,李佳的桶里没有毒药,身上也没有伤痕。从他的身体状况来看,他的下半身曾经是又湿又干的。种种迹象表明,李佳死于取精,也就是俗话说的“马上凤”。
镇上发生了一起命案,镇上无力处理,于是周的姐妹们被带到保山县部受审。当时保山县令署的长官姓张,周的姐妹们没见过被县令署审的仗,吓得不敢说话。在了解了案件的前因后果后,张巡抚立即作出判决:“李甲被周氏姐妹奸杀。与男子犯罪相比,判了20年有期徒刑。”
一对姐妹被判20年有期徒刑后,人生基本毁于一旦。周家发生这样的丑闻后,周德勤气得大骂两个女儿不争气。周德勤老婆骂他活该。所以很多人拒绝嫁给自己的女儿,认为她们太穷了,不会爱上有钱人。现在是灾难,不是自讨苦吃吗?周德勤被老婆骂了一顿,不敢再抱怨了。夫妻二人深深叹了口气,感受到了家庭的不幸。
同年秋,律师曹儒林访问吴淞。在住的饭店听说了这个案子,曹儒林就问了一下案子的起因。搞清楚情况后,他告诉大家,他想为周氏姐妹平反,依法不应该判这么重的罪。曹儒林说,他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周家人听后,立即来找曹儒林商量。曹儒林满心欢喜。他决定打这场官司。这个官司不是为了钱,是为了维护法律正义,所以他不要周家一分钱。
不久后,曹儒林写了一份表格纸上诉。曹儒林在起诉状中写道:本案事实清楚,李佳确实被奸杀。可是周的姐妹都是弱女子,她们没有能力强迫人那么做。李佳和周家姐妹发生关系也是你的愿望。县政府部门在没有调查和确认这种关系的情况下就以犯罪和谋杀来审判姐妹花是没有意义的。
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事情失控,李佳死亡,这是不可控因素。李佳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死亡的,所以是猝死,与谋杀无关。另外,谁会用这种方式谋杀别人的生命呢?所以判断周氏姐妹有一定责任是可以的。周氏姐妹的责任在于她们对女性道德的不服从。发现李佳昏迷不醒不报案是他们的责任。但认为周氏姐妹谋杀了李佳,以杀人罪定罪,是错误的。而且新编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法》没有关于如何处理妇女奸杀男子的规定,应当撤销,周氏姐妹不应判刑。
曹儒林翻案后,此案已移交大理法院(最高法院)裁决。最后,大理法院认为本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故要求撤销江苏高院的判决,改判周氏姐妹无罪。周氏姐妹行为轻浮,导致了这一悲剧,经派出所训诫教育后被释放。李佳紧急死亡,不予追究周的连带民事责任。
曹儒林一纸诉状把周氏姐妹救了出来,不然周氏姐妹早就坐了20年牢了。曹儒林下周救了妹妹的花,使他名声大噪,成为当时著名的大律师之一。
神秘中的神秘:
这个案子可以称之为奇案。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周氏姐妹与李嘉有染是不争的事实。三个人在棉田发生关系也是不争的事实,李佳因此而死也是不争的事实。但我们不能给周的姐妹定罪。为什么?因为周氏姐妹没有犯罪动机,也没有能力强迫她们犯罪。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李佳是不是自愿被强迫的。如果李佳被周的姐妹袭击,拖到棉花地里死了,这是另一回事,可以定强奸罪。但关键问题是,李佳是自愿的,甚至是李佳主动挑起的这件事,姐妹花是无力强迫李佳去做的。李佳的死不是姐妹们故意的,实际上是猝死。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幼女太乳臭未干是有道理的,李佳昏迷后吓得不敢告诉任何人也不是没有道理的。所以李佳的死不能怪。
所以,既然当时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这个罪名,自然要判无罪。合理翻案,既照顾了法律正义,又维护了基本公平。